网上有关“供电所工作人员在查处窃电时未出示工作证合法吗”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供电所工作人员在查处窃电时未出示工作证合法吗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供电人员在查处窃电的过程中认定用户是否有违章用电及窃电行为,应根据《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供电企业对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的现场检查不得少于2人(夜间检查不得少于3人);检查前应先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批后,方能赴用户执行检查任务,查电工作终结后,应将检查单交回存档;检查时应出示《用电检查证》并征得用户的协助和配合;现场检查中确认用户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开具《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户代表签收,一份留档存查。认定用户有窃电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范进行。在查电过程中,应现场进行确认,并保护现场,提取窃电证据。
我们结合日常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在具体实施方面一是要按照我国《电力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用户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明确表计的管理维护和法律责任;二是要严格按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查电,不能随意拆表断电;三是对确有窃电行为者,应及时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
(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
(一)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监测点;
(二)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三)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报送所在地派出机构。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监测装置,监测和统计用户电压情况。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保障供电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有关供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电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供电条件,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法处置供电突发事件,保障电力稳定、可靠供应。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电管理,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自备应急电源基础档案数据库。
供电企业发现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消除用电设施安全隐患。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用户拒不治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用户中止供电。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
(二)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验的期限,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电工程设计,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情况进行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三)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者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企业对用户中止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对重要电力用户实施停电、限电、中止供电或者恢复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电营业区、供电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规定。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
(二)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
(三)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核准电价或者市场交易价,依据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不得自定电价,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不得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供电企业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经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趸购转售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供电。
第二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的规定核算成本。
第二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采取便于用户获取的方式,公开供电服务信息。供电企业公开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供电企业应当方便用户查询下列信息:
(一)用电报装信息和办理进度;
(二)用电投诉处理情况;
(三)其他用电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信息。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减少电能输送和供应环节的损失和浪费。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
第二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用户科学、合理和节约用电,提高电能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供电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和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供电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电力监管有关规定,损害供电企业、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没有能力对其供电区域内的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变更或者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指定其他供电企业供电。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三十七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低于、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21日电监会发布的《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如何有效开展电力企业用电检查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节约用电,降低电能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入省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节约用电工作的领导。各级计划节约安全用电办公室(以下简称三电办公室),负责节约用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依照行业管理职能,做好节约用电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配备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本系统的节约用电管理工作。
重点耗电大户应根据需要配备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节约用电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重视节约用电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的节约用电意识,普及节约用电科学技术知识。第二章 节约用电的管理与监督第六条 电能的供应与使用严格按计划执行。供电、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执行国家供用电管理和电力调度的有关规定。
鼓励企业在丰水期和负荷低谷时段用电,实行电网丰枯、峰谷分时电价,挖掘潜力,缓解电力供需矛盾。第七条 各发、供电企业,应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合理建设和改造电网,提高供电能力,改善电能质量,加强电网经济调度,降低厂用电率和线路损失率。第八条 企业节约用电的技术要求,由当地三电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进行评价。第九条 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应有电能利用评价,并由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进行审定。其设计电耗定额不得高于国内本行业先进定额,不得选用国家已确定淘汰或应进行改造的用电设备。第十条 凡有定型产品或有固定工作量的用电单位,必须制定主要产品电耗定额。
主要产品电耗定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行业可比先进水平,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但不得高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制定的分企业、分产品的全厂定额、车间定额和单项定额,原则上一定三年不变。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国内先进水平,科学制定本行业主要产品电耗的最高限额。第十一条 主要产品电耗定额,由企业向当地三电办公室申报,经三电办公室和经贸委审批后下达。
中央直属企业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定额,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主要产品电耗定额申请,经当地三电办公室征求省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核定,由同级经贸委审批下达。第十二条 主要产品电耗定额由三电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考核。按规定要求制定了产品电耗定额的单位,应按月向所在地三电办公室报送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物资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月报表,作为考核依据。企业耗电的节约或超耗,实行月考核、季结算。第十三条 对宾馆、饭店、招待所、商场(店)、商业大厦、歌厅、舞厅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实行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各地三电办公室可依据上述单位前两年实际用电水平的平均值下达用电指标,并按月考核、结算。第十四条 对城乡居(村)民实行定量供电。武汉市市区每户月用电量最高限额为100千瓦时,其他地区月用电量最高限额为90千瓦时。7、8、9三个月,月用电量最高限额增加60%。省三电办公室应根据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电力状况的改善,对月用电量最高限额作出适当调整,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规定和调整居(村)民月用电量最高限额。第十五条 一切用电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电力空调器的,应到当地三电办公室办理电力空调使用许可证,按规定交纳空调设备容量费。居(村)民用于生活且功率在1.2千瓦以下的空调器,减半收费。第十六条 对企业超产品电耗定额的电量,实行加价。对超过用电指标的单位以及居(村)民月用电量超过最高限额的,实行超计划用电加价。
企业超产品电耗定额电量加价、居(村)民超计划用电加价以及空调设备容量费的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三电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中空调设备容量费依功率大小而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定价和调整价格。第十七条 严禁窃电。电力部门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持专用检查证,对用户用电状况进行检查时,用户不得拒绝。
1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内容
用电检查是供电企业与客户之间的沟通窗口,是企业发现自身不足的重要途径。用电检查工作质量是企业自身管理水平的体现,对企业发展起着重要影响。从工作性质上说,用电检查是供电企业的基本职能,包含在电力生产与管理工作中,同时,用电检查又是供电企业售后服务,是企业营销管理手段的一种,对提高供电企业电力营销水平有重要作用。用电检查工作所包含的内容有:
(1)事故检查。企业接到客户电话之后,对客户在用电过程中发生的电气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对电气设备、电气系统作全面检查,看设备和系统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2)营业性检查。该工作是指供电企业在某一段时间内专门安排人员对客户改造、客户违约用电等行为进行检查,或者组织人员到农村、城区进行抄表,防止偷电行为的发生。
(3)突击性检查。该类检查行为的最大特点是突然,针对对象是违规、违约、偷电用户。
(4)电价执行情况检查。供电企业会定期对各个用电营业所的电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电价合理,提高其执行力。
(5)特殊性检查。当政府部门组织或开展某大型政治活动时,为确保活动的正常开展,供电企业务必要对活动范围内的客户用电进行检查。
(6)季节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富有规律性,即按照季节变化对用户用电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包括用电安全、电路及电力系统防污、防雷、防汛等。
2 电力企业用电检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人员的重视度不够。虽然在用电检查管理工作中,电力企业是管理主体,进行用电检查管理工作的人员是直接实施者,但是二者在实际工作中,其执行力度并不大。通常只是宣传力度较大,而具体的落实工作往往不够彻底,其主要原因就是有关人员对用电检查管理工作的重视度不够,才会出现对所制定的管理方案,执行力不够,监督不够的情况。
(2)用电检查和监督没有一个明确的分工。现今我国已经开始实行电力政企分开政策,对其行政执法权进行移交,这就导致一些窃电、偷电的违法行为的查处主体为电力管理部门,其性质也就是行政执法,措施主要采用的是勒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滞纳金以及电费的追缴,主要依据的是《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行政处罚法》;但是一般的违章用电行为的性质是民事违约,那么查处的主体就应该是供电企业,供电企业进行查处也属于敏书行为,其措施采用的也就是追缴滞纳金和电费、依法进行停电或做相关赔偿,主要依据的是《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以及《供电营业准则》。后者这种方法比之前的那个确实减少了许多行政程序,但是却导致了用电检查和监督工作之间没有一个明确的分工,致使用电检查工作中不能很好的把握好度。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3)对非法用电行为进行取证,相当困难。一些非法用电行为的手段都相当的隐蔽,所以在进行确定的时候必须要有相关证据的证实,以此进行相关的处罚,才是把用电检查管理工作的意义真正的体现出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证据通常都会被违法人员直接抹掉,而工作人员在无法找到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都会直接进行停电处理,这样也就更难进行取证了。
(4)目前还没有一个专业的用电检查管理工作培训方式。目前我国不论是在学校还是一些培训机构中,都没有关于用电管检查管理工作的相关培训。目前进行用电检查管理工作的人员大多没有专业知识,其检查程序不够规范,检查内容也不够全面、责任心不够强,其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这就导致用电检查管理工作难以真正的落实到位。
3 加强电力企业用电检查管理的措施
(1)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并制定规范的用电检查操作程序。无论是学校、还是培训机构,甚至电力企业,都要提高对用电检查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支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以及作业水平,确保用电检查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以及健康的进行可持续发展。另外还要制定一个规范的用电检查管理工作操作程序,有助于用电检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进行。首先每次进行现场检查工作的人员不能少于两人,并要在执行任务之前,认真的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填写完毕之后,还要将其进行存档;其次工作人员在进行检查的时候,要出示《用电检查证》,对于出现的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作业行为,要进行现场确认;最后发现窃电行为,检查人员可以进行制止,并进行相关惩罚,对于情节严重者,则就要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具体的操作步骤就要以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2)提高对用电检查管理工作的重视度,提高对非法用电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大有关部门对用电检查管理工作的重视,是一个重要的任务。管理者、用电检查人员以及用电客户都在不断的进行变化,那么每个人对于用电检查管理工作的认识肯定也不同,所以就要制定一个共同的长远目标,并加大宣传,把有关人对用电检查管理工作提高一个共同的高度来,这样非常有助于用电检查管理有关工作的开展。对于一些非法用电小姑娘为,则必须加大监管力度,窃电就是一种相当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惩罚力度可以严格按照《刑法》264条的盗窃罪进行处理,必要的时候甚至可以协同有关部门进行。
(3)建立事故处理预案以及事故应急网络。我们在进行用电检查管理工作的时候,首先应该对用电客户的各种受电装置的安全运行提供有力的保障。所以在开展用电检查管理工作时要先把管辖区域内的所用变压所设备建档,然后再进行深入的调查,其次就可以利用一个可操作比较强的事故处理方案以及应急网络对事故的出现进行防范。并且要在节假日的时候,对应急网络进行完善,确保在发生事故的时候,应急网络能够及时反应,最大化的减少停电时间。
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供电企业在电力供应安全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面对当前用电检查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的供电公司和用电检查人员要不断更新知识和工作方法,提高用电检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从而指导和帮助电力客户进行安全、合理和经济地用电。因此,加强用电检查管理工作,不仅对供电企业,对电力客户和整个电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供电所工作人员在查处窃电时未出示工作证合法吗”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本文来自作者[军强小公主]投稿,不代表常英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ragon-stone.cn/changying/2183.html
评论列表(3条)
我是常英号的签约作者“军强小公主”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供电所工作人员在查处窃电时未出示工作证合法吗”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供电所工作人员在查处窃电时未出示工作证合法吗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
文章不错《供电所工作人员在查处窃电时未出示工作证合法吗》内容很有帮助